境外所得申報全攻略:750 萬基本所得額免稅、CRS 揭露、海外薪資認定

快稅編輯部 · · 約 10 分鐘閱讀
TL;DR

結論:個人境外所得(海外薪資、股利、利息、財產交易等)當年度合計超過 NT$100 萬要計入「基本所得額」申報;含其他應計項目總額超過 NT$750 萬免稅額部分按 20% 稅率課基本稅額,再跟一般綜所稅應納稅額取大者繳。海外薪資境內 / 境外的關鍵看「勞務提供地」、不看付款地。在當地已繳稅可扣抵但有限額。CRS 自 109 年起與 35+ 國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訊,海外帳戶躲不掉。本文整理應計項目、海外薪資認定、扣抵規定、申報時程,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、13 條與 5 則重要解釋函令。

適用對象提醒:本文針對個人境外所得申報(最低稅負制框架)。營利事業境外所得有不同規定(所得稅法第 3 條 + 國外稅額扣抵限額),不在本文範圍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(年度居留 ≥ 183 天)才適用此規範;非居住者按所得稅法第 7 條另有課徵方式。

什麼是境外所得?要申報嗎?

境外所得指來自中華民國境外的各類所得:海外薪資、海外股利、海外利息、海外租賃、海外財產交易、海外證券交易等。判斷準則依所得稅法第 8 條各款(如勞務在境外、不動產在境外、發行公司在境外)。個人當年度境外所得合計超過 NT$100 萬就要計入「基本所得額」申報,不到 100 萬不必計入但仍可選擇申報。100 萬計算是境外所得「合計」、不是分類各自 100 萬。法源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。

常見境外所得項目跟稅務認定:

750 萬免稅額是怎麼算?怎麼套?

計算公式(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):基本稅額 = (基本所得額 − NT$750 萬) × 20%。「基本所得額」= 綜合所得淨額 + 海外所得 + 受益人非要保人之保險給付 +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+ 員工分紅配股 +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。算出基本稅額後跟「一般所得稅應納稅額」取大者繳——這是「最低稅負制」的本意:避免高所得族群透過海外所得 / 保險避稅。免稅額調整歷史:95-101 年度 600 萬 → 102-112 年度 670 萬 → 113 年度起 750 萬(依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 10% 時連動調整、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)。

實際算例(單身、海外股利 800 萬、無其他應計項目、綜合所得淨額 200 萬):

綜合所得淨額:NT$200 萬(一般綜所稅應納稅額約 30 萬)
加上海外所得:+ 800 萬
基本所得額 = 200 + 800 = 1,000 萬
減:基本免稅額 750 萬
基本稅額 = (1,000 − 750) × 20% = NT$50 萬
取大者:max(綜所稅 30 萬, 基本稅額 50 萬) = 繳 50 萬

常見錯誤:把海外所得直接 ×20% = 160 萬(忽略 750 萬免稅額);把基本稅額跟綜所稅相加(其實是取大者,不加總);忘了綜所淨額本身先算過綜所稅就漏算「大者比較」。

海外薪資、海外股利的境內外認定差別

關鍵看「勞務提供地」、不看付款地。在國外實際提供勞務的薪資是境外所得,即使台灣公司付款(依函令三16 派駐國外分支機構員工 + 三18 派駐國外服務人員在國內支領薪資)。海外股利則看「發行公司所在地」——VTI(美國)、HSBC(英國)股利是境外,即使透過台灣券商複委託買的。短期出差(每年累計 ≤ 90 天)原則上仍視為境內所得。在台灣外商公司辦公室上班、薪資從新加坡總部匯款 → 仍是境內所得(勞務在台灣)。

所得類型判斷準則境內 / 境外舉例
薪資 勞務提供地(不看付款地) 派駐美國子公司 1 年 = 境外;台灣外商上班、新加坡總部匯款 = 境內
股利 發行公司所在地 VTI、QQQ、AAPL = 境外;台積電 (2330) = 境內
利息 債務人所在地 / 存款銀行所在地 境外銀行定存利息 = 境外;台灣銀行美元定存 = 境內
證券交易所得 標的公司或 ETF 發行地 賣 VTI 獲利 = 境外(計入基本所得額);賣 0050 = 境內(停徵中)
不動產交易所得 不動產所在地 賣日本東京公寓 = 境外;賣台北房 = 境內(適用房地合一稅
租金 不動產所在地 美國 Airbnb 租金 = 境外;台灣租金 = 境內

在國外已經繳的稅可以扣抵嗎?

境外所得在當地已繳的所得稅可扣抵但有限額:扣抵金額不得超過「該境外所得占基本所得額比例 × 基本稅額」。憑當地稅務機關核發的繳稅證明即可,2018 年起免經駐外單位驗證(依財政部解釋函令32)。實務上:當地稅率高於 20% 通常不必補繳;當地稅率低於 20% 須補差額。台灣與部分國家有租稅協定(如新加坡、日本、韓國、印尼、英國等 30+ 國),可進一步減免雙重課稅。沒繳當地稅但有「免稅證明」也可主張未繳即無扣抵需求。

實務取得繳稅證明的眉角:

CRS 揭露 + 申報時程:海外帳戶躲不掉

CRS(共同申報準則)是 OECD 推動的金融帳戶自動資訊交換標準。台灣 109 年(2020)起跟主要國家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訊,包含日本、英國、澳洲、新加坡、馬來西亞、印尼等 35+ 個夥伴管轄區。當地金融機構會把台灣稅籍居民的帳戶資料(餘額、利息、股利、贖回款)送給該國稅務當局,再轉給財政部。實務上:海外帳戶餘額 ≥ USD 25 萬被列「高金額帳戶」優先回報。申報期是每年 5 月綜所稅併入申報(個人最低稅負制屬綜所稅附表);逾期未申報除補稅外按應納稅額處 3 倍以下罰鍰。

實務應對:

  1. 先盤點海外帳戶:銀行、券商、保險、加密貨幣交易所(部分已納入 CRS)
  2. 蒐集當年度收益證明:股利、利息、賣出獲利、租金
  3. 計算基本所得額:拿著綜所淨額 + 海外所得套扣除額決策後判斷是否超過 750 萬
  4. 申報:報稅系統內「個人海外所得」附表,附當地繳稅證明(如有)
  5. 留資料 5 年:稅務機關 5 年內可追查,盡量保留電子 + 紙本原始憑證

常見誤解:「海外帳戶台灣不知道、就算不報也沒事」——CRS 後不成立。「在國外做的工作 = 海外所得」——錯,看勞務提供地不看老闆國籍。「ETF 配息少 30% 預扣稅就不必再報」——預扣是當地稅、台灣端仍要計入基本所得額(但可扣抵)。

快稅 corpus 觀察
  • 跟「境外所得申報」直接相關的解釋函令在快稅 9,129 筆 corpus 中共 19 筆,100% 集中在所得稅法
  • 主要附著在 第 8 條(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)4 筆、第 24 條(營利事業所得)2 筆、第 102 條(會計師代理)2 筆
  • 函令發布跨度 民國 59 年至 108 年,最早是「海外學人休假回國取得國外大學薪資」(59/04/22)、最近是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法首次核准在我國」(108/10/28)
  • 實務含意:境外所得認定爭議近 50 年沒停過,核心是「勞務提供地」與「來源地」的判斷。CRS 上路後個案爭議只會更多,記帳士需熟悉跨稅 + 跨國規則

資料來源:快稅內部 9,129 筆財政部釋示函令索引(去重 + 結構化標註後),於 2026-04-29 經 /search API 統計,可透過 站台 AI 問答重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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